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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094.08.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999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94.08.15
法 規 沿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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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三)
  字第 09430009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