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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對投遞中國大陸商業信用狀之收發處理要點(082.05.12台財融字第821142776號函廢止)
公(發)布時間: 070.02.10
廢止時間:082.05.12
法 規 沿 革

1.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日財政部(70)台財錢字第 11411  號函訂頒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六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14644  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 4  點
所有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財政部台財融第 821142776  號函發布自
  即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於一百十一年
  十月三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