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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098.09.08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42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96.10.02
廢止時間:098.09.08
法 規 沿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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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        
  第 096100033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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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09810004420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