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 第 09930002270 號公告訂定全文 2 點;應記載事項第 4 點及不得 記載事項第 6 點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其餘條款自九十九年十 月二十七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3 00245320 號公告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4、6、8、 10、11 點條文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8 點條文; 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