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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3.09.12金管銀合字第1030024532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099.07.27
修正時間:103.09.12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
  第 09930002270  號公告訂定全文 2  點;應記載事項第 4  點及不得
  記載事項第 6  點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其餘條款自九十九年十
  月二十七日生效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3
  00245320  號公告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4、6、8、
  10、11  點條文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 8  點條文;
  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