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 第 099600066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5 條第 1 項附表 2、第 6 條第 1 項附表 1 所列屬「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11027140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