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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99.12.30 修正)(099.12.30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4990號令修正)
公(發)布時間: 086.12.24
修正時間:099.12.30
法 規 沿 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86658267 號令訂
  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 86658788 號令發
  布定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1300034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6、9 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三)字第 094003686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0 點條文;並自九十
  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三)字第 096300066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0 點條文及第 2  點
  條文之附件二;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
  第 099300049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10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7 章第 11 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