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 0400077772 號公告訂定全文 20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註: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 1002720144 號公告修正本事項與「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 得記載事項」合併修正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