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 0400077772 號公告訂定全文 24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7 02735040 號公告修正第 2~5、8、16 點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註: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1002744281 號公告修正本事項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 記載事項」合併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 載事項」;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