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 0400077772 號公告訂定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生效 (註: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 1002744281 號公告修正本事項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事項」合併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