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520 0023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1102736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5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3 條、第 14 條所列 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 農業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13027232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0、13~15 條條文;除第 4 條 自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