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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11.12.08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64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105.07.08
修正時間:111.12.08
立法總說明: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條文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0520
  0023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
  1102736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5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3 條、第 14 條所列
  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
  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