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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4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104.04.27
修正時間:110.06.30
法 規 沿 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
  0400077772  號公告訂定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002
  720144  號公告修正名稱、第 1  點條文之一、二、三、五、七及第 2
  點條文之二;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為:「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
  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新名稱:專營電子支付機
  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