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 0400077772 號公告訂定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002 720144 號公告修正名稱、第 1 點條文之一、二、三、五、七及第 2 點條文之二;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為:「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 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新名稱:專營電子支付機 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