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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112.08.09金管銀外字第112021022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公(發)布時間: 111.07.18
修正時間:112.08.09
法 規 沿 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金管銀外字第 1
  11021411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 11202
  10220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銀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
  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新名稱:銀行(含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
  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