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準則依信用合作社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信用合作社年報之記載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金融
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
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
會) 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
第 3 條 |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
或其他圖表。
|
第 4 條 |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信用合作社名稱、年份、刊印日期。
|
第 5 條 |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總社及分社之地址及電話。
二、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三、信用合作社網址。
|
第 6 條 |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信用合作社印鑑。
二、信用合作社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
第 7 條 |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營業報告書。
二、信用合作社概況:包括信用合作社簡介、信用合作社組織、社股及股
息。
三、營運概況。
四、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五、財務概況。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七、內部管理運作情形。
八、特別記載事項。
信用合作社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
務概況編製。
|
第 8 條 |
營業報告書應包含前一年度營業報告及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應就上年度國內外金融環境、信用合作社組織變化情形
、營業計畫及經營策略實施成果、預算執行情形、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
析、研究發展狀況等予以檢討,作成報告。
本年度營業計畫概要應說明當年度之經營方針、預期營業目標與其依據及
重要之經營政策。
|
第 9 條 |
信用合作社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信用合作社沿革:最近年度止影響社員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信用合
作社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對瞭解信用合作社發展有重大影響者
,得一併揭露。
|
第 10 條 |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
(一) 理事、監事:姓名、主要經 (學) 歷、目前兼任本社及其他公司之
職務、選 (就) 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
社股數、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理事、監事屬法人社員之代表者,
應註明法人社員名稱及該法人之社員認購社股數。 (附表一)
(二)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
(學) 歷、選 (就) 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 (
附表二)
(三) 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 (附表三)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相
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信用合作社、理事、監
事、經理人之關係及所取得社股數。 (附表四)
|
第 11 條 |
社股及股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年初及年底之股金總額。
二、社員結構:統計社員及準社員之組合比例。 (附表五)
三、最近二年度每一社股淨值、盈餘、股息及相關資料。 (附表六)
四、股息發放狀況:應揭露本次社員代表大會擬議股息分配之情形。
五、理事、監事酬勞:
(一) 信用合作社章程所載理事、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 理事會通過之理事、監事酬勞金額。
(三) 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理事、監事酬勞情形:應揭露上年度盈餘分配
時有關理事、監事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理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
情形及差異。
|
第 12 條 |
營運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 說明各業務別經營之主要業務、各業務資產及 (或) 收入占總資產
及 (或) 收入之比重及其成長變化情形,業務別之分類舉例如下:
1.消費金融業務。
2.企業金融業務。
3.電子金融業務
4.投資業務。
5.代理收付業務。
(二) 本年度經營計畫:按主要金融業務別列示本年度之經營計畫。
(三) 市場分析:分析信用合作社業務經營之地區、市場未來之供需狀況
與成長性、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四) 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業務部門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
畫。
(五) 長、短期業務發展計劃。
二、從業員工:最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平均服務年資、平均年齡、學
歷分布比率、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及進修訓練情形。 (附表七)
三、社會責任及道德行為:對社會公益、學術文化之貢獻、環境保護制度
、繼續經營及創造社員價值等。
四、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
計畫及緊急備援與安全防護措施。
五、勞資關係:
(一) 列示信用合作社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
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 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與未來可能發
生之估計金額及因應措施。
六、重要契約:列示截至最近年度止仍有效存續及最近年度到期之委外契
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向外借款長期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存
款人或社員權益之重要契約之當事人、主要內容、限制條款及契約起
訖日期。 (附表八)
|
第 13 條 |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最近三年度資金運用計畫預計效益尚未顯現者之分析。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計畫之資金用途,說明已辦理擴充業務及營業據點
、充實營運資金、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之計畫內容、資金來源、運用
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
|
第 14 條 |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
意見。 (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附表十)
(一) 財務結構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存款占淨值比率。
3.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二) 流動性:流動準備比率。
(三) 經營能力:
1.存放比率。
2.逾放比率及降低逾放比率之措施。
3.總資產週轉率。
4.員工平均營業收入。
5.員工平均獲利額。
(四) 獲利能力:
1.資產報酬率。
2.社員權益報酬率。
3.純益率。
4.每股盈餘。
(五) 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六)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
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1.資本適足率。
2.自有資本淨額。
3.風險性資產總額。
4.第一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5.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占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6.槓桿比率。
7.社員權益占總資產比率。
(七) 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社員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
社財務狀況之影響。
|
第 15 條 |
信用合作社應就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管理事項
,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與社員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
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營業純益與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
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信用合作社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
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
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風險管理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 信用合作社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
(二) 衡量與控管各風險之方法及暴險量化資訊。
1.一般定性揭露:信用合作社須對每一個別風險領域 (包括信用風
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描述其風險管理目標
和政策,包括下列事項:
(1) 策略及流程。
(2) 相關風險管理系統之組織與架構。
(3) 風險報告及衡量系統之範圍與特點。
(4) 避險政策及監測避險持續有效性之策略與流程。
2.信用風險應揭露下列項目:
(1) 表內項目應揭露信用風險適用每一風險權數等級之風險性資產
額。 (附表十一)
(2) 表外項目應揭露一般表外交易、衍生性金融商品、票債券附買
回約定負債及附賣回約定票債券投資之風險性資產總額。 (附
表十二)
(3) 截至最近年度止,擔任創始機構,其信託或讓與之資產所發行
之證券券別、發行總額、流通餘額及自行購回餘額。 (附表十
三)
3.使用標準法計算市場風險之信用合作社,應揭露下列風險之資本
要求 (附表十四) :
(1) 利率風險。
(2) 權益風險。
(3) 外匯風險。
(三) 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
施。
(四) 科技改變及產業變化對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 信用合作社形象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 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及可能風險。
(七) 營業集中所面臨之風險。
(八) 經營權之改變對信用合作社之影響及風險。
(九) 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信用合作社及其理事、監事、總經理、已
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
可能對存款人或社員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
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最近年度止之處理情
形。
(十) 其他重要風險。
六、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七、其他重要事項。
|
第 16 條 |
內部管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附表十五)
一、遵守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二、保障社員權益之措施。
三、理事會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監事及監事會監督業務之執行情形。
五、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情形。
六、員工及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七、資訊透明度之揭露。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信用合作社內部管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第 17 條 |
特別記載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內部控制聲明書。
(二) 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二、最近年度理事或監事對理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三、最近年度社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重要決議。
四、最近二年度違法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
(二) 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者。
(三) 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者。
(四) 經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分事項。
(五) 因人員舞弊、重大偶發案件 (詐欺、偷竊、挪用及盜取資產、虛偽
交易、偽造憑證及有價證券、收取回扣、天然災害損失、因外力造
成之損失、駭客攻擊與竊取資料及洩露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等重大
事件) 或未切實依照金融機構安全維護注意要點之規定致發生安全
事故等,其各年度個別或合計實際損失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揭
露其性質及損失金額。
(六) 其他經本會指定應予揭露之事項。
五、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