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公開說明書應依下列基本原則編製: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
得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
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
第 3 條 |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依序刊印下列事
項:
一、公司或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下列有價證券:
(一)發行新股: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
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如屬特別股有特別約定條件
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二)發行金融債券:種類、金額、利率、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
銷及配售方式。如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
之頁次。
(三)發行公司債:種類、金額、利率、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
及配售方式。如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
頁次。
(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單位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
數、認股條件及履約方式。其認股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五)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種類、股數、金額及發行條件。其發
行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六)募集設立: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
額、發行條件及發起人已認之股數。
(七)其他。
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
文之頁次。
四、本次發行之相關費用:
(一)承銷費用。
(二)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五、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有價證券之生效(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請)事項或保
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
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三)投資人投資前應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公司之風險事項。
另應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
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六、刊印日期。
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其封面
註明係申報(請)用之稿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者,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
一、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股票
代碼。
二、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
三、現金增資如擬依規定採安定操作者,應註明「本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
股票,為因應證券市場價格之變動,證券承銷商必要時得依規定進行
安定操作」。
四、發行人申報(請)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註明公司折價發行
新股。
五、股票面額。
六、發行人申報或申請發行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銷售對象有限制者應
註明之。
七、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如發行之
股份有轉讓或設質之限制者。
八、募集設立及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對外公開發行之案件,應註明「股票未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九、公司有累積虧損或有連續二年虧損,且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
十、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應註明「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係
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
|
第 4 條 |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實收資本之來源: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合併增資及其他來源之金額與各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二、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
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三、證券承銷商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金融債券或公司債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股票、金融債券或公司債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八、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九、金融債券或公司債簽證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
及電話。
十、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十一、複核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二、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十三、公司網址。
|
第 5 條 |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
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
第 6 條 |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其公
開說明書編製內容除第四章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第二
章之規定記載。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對外公開發行、附認股權公
司債及金融債券、轉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併購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
份發行新股者,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或同一會計年度再次申報對外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其公開說明書
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封面、封裏及封底: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記載。
二、公司概況: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
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第四款、第七款之規定記載。
三、營運概況: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
目、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記載。
四、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
款至第五款之規定記載。
五、財務狀況:依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但不包括財務報告附
註、附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第三十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一條之
規定記載。
六、特別記載事項: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至第五款
、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記載。
公司申報或申請發行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其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
載事項如下:
一、銷售對象非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
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
者:
(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於封面、封裏及封底記載。
(二)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
(三)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四)與債信有關之風險事項。
(五)證券承銷商總結意見。
(六)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聲明書,聲明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
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
二、銷售對象僅限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應依
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及第六目規定辦理。
|
第 7 條 |
公開說明書依前條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次
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
後加註「無」或「略」。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增列各子公司摘要表包
括公司名稱、地址、電話、主要產品、市場結構、金融控股公司對其持股
比率、最近二年度之收益、獲利狀況及其收益占金融控股公司收益之比重
。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
次。
|
第 8 條 |
公司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公司沿革:最近五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辦理公司併購之情
形、重要不動產之購置、金融新商品之推出、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
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足
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公司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
對瞭解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時,亦應一併揭露。
|
第 9 條 |
風險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風險因素: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
止之下列事項:
(一)外在環境風險因素:
1.國內外政府重要政策及法律暨財務會計準則變動對公司財務業務
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2.國內外經濟金融及經營環境變化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
施。
3.國內外市場競爭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4.不動產市場景氣變化對抵押擔保品價值及授信資產品質之影響及
因應措施。
5.國內外法令差異對本次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影響。
6.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
施。
(二)營運風險因素:
1.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
2.衡量與控管各風險之方法及暴險量化資訊。
3.資產品質:列明最近二年度逾期授信金額、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資產及負債到期分析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資訊。(附表二至附表
五)
4.未來研發計畫及預計投入之研發費用。
5.公司投資活動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6.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7.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8.預期未來主要業務(含業務類別、交易量及收益情形)可能產生
重大變化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9.經營權改變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10.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
更換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11.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12.員工舞弊或疏失可能造成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13.資訊系統損害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14.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經營對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其他風險因素:
1.信用評等現況及過去二年度之變化。
2.企業形象改變對企業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3.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二、訴訟或非訟事件:
(一)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
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
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二)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實質負責人、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一以
上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
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之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
可能對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揭露資料同前目。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最
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
條規定情事及公司目前辦理情形。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最近
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或喪失債
信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四、其他重要事項。
|
第 10 條 |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附表六)
(一)姓名、性別、國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
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
、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及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情形
。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三)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
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
四、董事及監察人:
(一)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
: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
、選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
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及
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之情形。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
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各
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
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七、附表七之
一)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附表
七)
(三)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互為配偶
或一親等親屬者,應說明其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及因應措施。(
附表七)
五、自公司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回任顧問:姓名、性別、
國籍、職稱、退休前任職之機構及職稱、退休日期、擔任顧問日期、
聘用目的、權責劃分。(附表八)
六、發起人: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股權比例占前五十名之
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揭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或其關係人間
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其屬
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
式。向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
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七、最近年度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顧問等之酬
金:(附表八、附表九及附表十)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
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顧問
之酬金:
1.銀行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放比率高於百分之五者;票券金融公
司最近年度第四季平均逾期授信比率大於百分之五。
2.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次自結、會計師複核
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比率低於依各業別資本適足相關
規定之最低法定比率。
3.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但最近年度個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
在此限。
4.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
(三)最近年度董事、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
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四)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
,應揭露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酬
金。
(五)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
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
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六)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或最
近年度及截至該年度之年報刊印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
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
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七)上市上櫃公司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
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八)上市上櫃公司有第二目之 3 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
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附表九)
(九)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財務報告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給付本
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等之酬金總額及占個
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
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
規定者。
|
第 11 條 |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份種類:敘明公司目前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十一)
二、股本形成經過:
(一)敘明公司最近五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股本變動之情形
,實收資本增加者,應加註股本來源與本次增資生效(核准)日期
、文號及金額。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股款者應予敘明
,並加註抵充之種類及金額。
(二)屬私募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
日止,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
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
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認購價格、與公司關係、參與
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
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
普通股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
表十二)
(三)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應揭露預定發行總額、已發行總
額及總括申報餘額等相關資訊。(附表十二之一)
三、最近股權分散情形:
(一)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十三)
(二)股數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
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十四)
(三)主要股東名單:列明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
,應揭露至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
表十五)
(四)最近二年度及當年度董事、監察人及主要股東放棄現金增資認股之
情形。所放棄之現金增資股洽關係人認購者,尚應揭露該關係人之
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百分之一以上股東之關係
及認購股數。(附表十六)
(五)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持股比例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
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尚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
與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百分之一以上股東之關
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表十七)
(六)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
內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十八)
四、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附表十九)
(一)每股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列示普通股各年度最高及最低市價,
並按各年度成交值與成交量,計算各年度平均市價。
(二)每股淨值:以年底已發行之股數為準,就分派前與分派後之股東權
益,分別計算每股淨值。
(三)每股盈餘。
(四)每股股利:按各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別列示。如有累積未付
之股利者,並應揭露累積未付之數額。
(五)本益比。
(六)本利比。
(七)現金股利殖利率。
五、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與本年
度擬(已)議股利分派之情形。
六、本年度擬議之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七、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
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
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
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占本期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
數之比例。
(四)股東會報告分派酬勞情形及結果。
(五)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
、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
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八、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附表二十)
(一)已執行完畢者:公司應敘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
,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
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
比率、買回本公司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
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
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
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公司應敘明公司買回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
格,並應敘明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
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
第 12 條 |
金融債券(含海外金融債券)辦理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凡已發行而尚未償還之金融債券,應揭露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
號、面額、發行地、幣別、價格、總額、利率、期限、承銷機構、簽
證金融機構、其償還金融債券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未償還餘額、
前一年度實收資本額及決算後淨值、有無依約履行、申報發行金額加
計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占發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比率等有關
事項。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並應揭露
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其評等等級。如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
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
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交換或
認股之金額。(附表二十一)
二、一年內到期之債券,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之債券金額及其償還辦法
。
三、已發行附有得轉換為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之轉換金
融債券者,應分別列示每一轉換金融債券之發行日期、發行時之轉換
價格暨履行轉換義務方式、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
最高與最低市價及轉換價格。(附表二十二)
四、已發行交換金融債券者,應分別列示每一交換金融債券之發行日期、
交換標的暨發行時之交換價格、最近二年度暨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
止之最高與最低市價、交換價格及公司持有交換標的數量。(附表二
十三)
五、已發行附認股權金融債券者,應分別列示每一附認股權金融債券之發
行日期、得認股種類及數量、限制認股期間、履約方式、認股價格、
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未執行認股數量及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比率。(附表二十四)
六、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金融債券辦理情形,應揭
露金融債券種類、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
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
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
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
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
股東權益影響、自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金融債券之
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五)
|
第 13 條 |
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揭露有關事項。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並應揭露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公司債信用評等結果。如為附有
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其相關應揭露事項,應比照前條第一款規
定辦理。(附表二十六)
二、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之公司債金額及其償還
辦法。
三、已發行附有得轉換為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之轉換公
司債者、交換公司債者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相關應揭露事項,應
比照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附表二十七至二十九)
四、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者,應揭露預定發行總額
、已發行總額及總括申報餘額等之相關資訊。(附表三十)
五、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公司債辦理情形,應揭露
公司債種類、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
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
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
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
)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
權益影響、自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公司債之資金運
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一)
|
第 14 條 |
特別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流通在外及辦理中之特別股,應揭露每股面額、發行價格、股數、
目的及資金用途、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
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
條所規定之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
換辦法或認股辦法(含轉換前原特別股未分配之股息等權利義務於強
制轉換後之歸屬)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或認股之金額。
(附表三十二)
二、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應分別列示每一附認股權特別股之發行日
期、得認股種類及數量、履約方式、認股價格、限制認股期間、截至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未執行認股數量及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
總數比率。(附表三十三)
三、特別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列示最近二
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最高與最低市價。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未上市或未上櫃特別股者,應揭露發行目的、不
上市或上櫃原因、對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人權益之影響及未來有無申
請上市或上櫃之計畫。
五、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特別股辦理情形,應揭露
特別股種類、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
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
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
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
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
運用計畫完成,私募特別股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
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四)
|
第 15 條 |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應載明下列事
項:(附表三十五)
(一)發行日期、發行及交易地點。
(二)發行總金額、單位發行金額及發行單位總數。
(三)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其來源及數額。
(四)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
(五)受託人、存託機構及保管機構。
(六)海外存託憑證未兌回餘額。
(七)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
(八)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二、已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司,應列示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
書刊印日止該海外存託憑證之最高與最低市價。
三、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
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
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
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
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格與參
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
畫完成,私募海外存託憑證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
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六)
|
第 16 條 |
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尚未屆期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期及總單位數、
發行日期、已發行單位數、尚可發行單位數、發行得認購股數占已發
行股份總數比率、認股存續期間、履約方式、限制認股期間及比率、
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執行取得股數、已執行認股金額、未執行
認股數量、未執行認股者其每股認購價格、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比率及對股東權益影響。(附表三十七)
二、累積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取得認股
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及認購情形。(附表三十八
)
三、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辦理情形
,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
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
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
、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格與
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
計畫完成,私募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取得股款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
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九)
|
第 17 條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期及
總股數、發行日期、已發行股數、尚可發行股數、發行價格、既得條
件、受限制權利、保管情形、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已收回或買
回股數、已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未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未解除限
制權利之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及對股東權益影響。(附表四十
)
二、累積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前
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情形。(附表四十一)
|
第 18 條 |
併購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行中之合併或收購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合併或收購目的。
(二)合併或收購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合計畫。
(三)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四)預定日程。
(五)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
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六)被合併或收購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
容等)。
二、進行中之分割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分割目的。
(二)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
(三)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四)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
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
第 19 條 |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尚在進行中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讓股份名稱、數量及對象。
二、預定進度。
三、股份交換比例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四、受讓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五、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並應列明與關係企業
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
益之評估意見。
六、股份交換之合作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