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契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二 所擔保債權之金額及利率。
三 抵押物之名稱、及數量,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四 債務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之方式及其所在地。
五 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方法。
六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行使動產抵押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 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抵押權人之記載。
八 管轄法院之名稱。
九 其他條件之記載。
十 訂立契約年、月、日。
動產抵押契約,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作為所擔保之債權者,其依前
項第二款所載明之金額,應為原本及利息之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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