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
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
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名稱者,付款人僅得對該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
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銀錢業
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為執票人時,得
以其他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為
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畫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
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
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
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名稱,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
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畫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
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
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