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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068.12.05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35- 1  條
銀行之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