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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068.12.05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35- 1 條
銀行之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