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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069.12.05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84     條
儲蓄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
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二十。但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之購屋儲蓄放款,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購屋儲蓄放款之最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