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營業,悉依照行政院公布 「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颱風過境時,臺北市各金融機構應否停止對外營業,照人事行政局通 報停止辦公時,即停止營業。其他各縣市金融機構,則按照各該當地 機關首長通報規定辦理。
三、前項通報如係停止辦公半天時 (上午或下午照常辦公) ,各金融機構 對外營業時間定為上午自九時至十二時,下午自十二時至十五時三十 分。
四、票據交換時間,照票據交換所規定辦理。
五、颱風過境時,各金融機構應自行注意收看電視、收聽廣播,依照通報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