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 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 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 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時,應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