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旅客攜帶金銀進入國境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其仍須攜帶
出境者,可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於出境時准其將原申報封存於海關之
金銀攜出。攜入之黃金超過六二‧五公克者,應由海關發給輸入許可書。 |
第 5 條 |
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每人以四萬元為限,攜出各種硬幣以二十枚為限
,超過限額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
第 7 條 |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出境每人每航次攜帶金銀飾物、外幣及新台幣,應以左
列數量為限:
一 金飾六二‧五公克。
二 銀飾六二五公克。
三 外幣總值美金一千五百元。
四 新台幣二萬元。 |
第 9 條 |
金銀、外幣及銀元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境。
新台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出入境。但經財政部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
第 11 條 |
違反本辦法對攜帶及寄送金銀外幣之規定者,其超過部分及違禁攜帶或寄
送者,除依法沒入外,並依其所犯之法令規定辦理。
違反本辦法對攜帶及寄送新台幣出入境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送
部分,應予退運。 |
第 12 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