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會員單位與公會間之通報中心設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內,
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 各會員單位應於總管理機構內指定本通報系統之連絡單位、連絡人
員、及其代理人員,並將連絡單位名稱、連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員姓
名、簽章、連絡之傳真機號號碼,以書面通知公會,俾便辦理登錄
,公會亦應指定人員負責擔任本項通報業務,並將連絡人員及其代
理人員姓名、簽章、連絡之傳真機號碼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單位。
(二) 各會員單位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歹徒偽、變造票據冒領存款情事時
,無論歹徒是否得逞,應立即循各會員單位內部通報系統,將專用
通報單各項通報內容,通報所屬總管理機構。
總管理機構連絡人員接獲通報後,除轉知本身所屬其他分支機構外
,應立即填妥通報單,並簽章後,以傳真機向公會通報,並向財政
部金融局報備。
(三) 公會通報中心之負責人員收到會員單位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
無誤,即以傳真機通報其他會員單位之總管理機構;各會員單位收
到是項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無誤後,立即循內部通報系統轉
知所屬分支機構注意防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