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
第 2 條 |
財政部金融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金融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金融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金融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七、關於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八、關於金融檢查事項。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金融人員之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違反金融法規之取締、處理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金融管理事項。 |
第 3 條 |
本局設六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 4 條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
事項。 |
第 5 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第 6 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
至十二人,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六人,
稽核三十五人至五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四
人,稽核十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十三人至四十五人,職
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稽查五十三人至八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三十人至五十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十人至十六
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第 7 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第 8 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充之。 |
第 9 條 |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第 10 條 |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第 11 條 |
本條例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
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
第 12 條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金融、銀行、法律
、資訊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
第 13 條 |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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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第 15 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