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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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適用之退休人員,以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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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退休金之儲存,除期滿得續存外,其期限定為一年及兩年兩種,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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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開設存款戶頭,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臺幣一千元,千元以上以每百元為單位整數
存儲之,但最高額不得超過其實領一次退休金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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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存款利率特予優惠,由財政部專案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利息,由受理存款機關按月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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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存款到期前,存款人得以存單申請質借,其質借條件如左: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存單之金融機構。
二、質借成數得超過原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存單到期日為限。但屆期滿日前十五天內得申請辦理存款及質
借之續存及續借手續。
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中途解約,其利息依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前項所定中途解約實存期間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如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
應以起存日約定之利率為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存入之優惠儲蓄存款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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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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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存款中途解約後,不得再行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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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受理存款機關於退休人員申請存款時,應憑銓敘部或其委託審查退休機關填發之退休金證
書,查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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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所稱受理存款機關,在臺灣地區為臺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構暨通匯地等,所
稱委託審查退休機關,在臺灣地區為銓敘部委託之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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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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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辦法自銓敘部會同財政部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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