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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發揮金融同業互助精神,共同防範歹徒詐騙事件,以維護社會信用
交易,特訂立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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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詐騙係指:
(一) 偽變造票據、偽變造金融卡 (信用卡、IC卡等) 及其他不法詐領
及盜領存款案件。
(二) 授信及外匯詐騙案。
(三) 其他詐騙案件金融機構認為應通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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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通報系統由下列兩部分通報圈構成:
(一) 各金融機構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以下簡稱聯合徵信中心
) 之通報圈。
(二) 各金融機構總管理機構與其所屬分支機構間之內部通報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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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通報圈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 各金融機構應於總管理機構內指定本通報系統之連絡單位、連絡人
員及其代理人員,並將連絡單位名稱、連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員姓名
、簽章、連絡之傳真機號碼,以書面通知聯合徵信中心,俾便辦理
登錄,聯合徵信中心亦應指定人員負責擔任本項通報業務,並將連
絡人員及其代理人員姓名、簽章、連絡之傳真機碼號以書面通知各
金融機構。
(二) 各金融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如發現遭歹徒詐騙情事時,無論歹徒是否
得逞,應立即循各金融機構內部通報系統,將專用通報單各項通報
內容,通報所屬總管理機構。
總管理機構連絡人員接獲通報後,除轉知本身所屬其他分支機構外
,應立即填妥通報單、並簽章後,以傳真機向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並向財政部金融局報備。
(三) 聯合徵信中心之負責人員收到金融機構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
無誤,即以傳真機通報其他金融機構之總管理機構;各金融機構收
到是項通報,經核對通報人員簽章無誤,立即循內部通報系統轉知
所屬分支機構注意防範。
特 急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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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單 │
├───────────────────────────┤
│案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
│ 銀金 分行 │
│發生地點: 行庫 支庫 辦事處 │
│ 局 支局 │
├───────────────────────────┤
│通報詐騙種類:□偽變造票據□其他存款類□授信類□外匯類│
│ □其他 │
│案情摘要 (請依不同案件填寫) : │
├─┬─────────────────────────┤
│一│1 偽變造票據種類: 2 帳號: │
│ │3 戶名: 4 偽變造票據號碼:│
│偽│5 偽變造情形及詐領方式: │
│變│6 歹徒特徵: │
│造│ │
│票│ │
│據│ │
│詐│7 其他特記事項: │
│騙│ │
│案│ │
│ │ │
│ │ │
├─┼─────────────────────────┤
│二│案情敘述: │
│ │ │
│除│ │
│偽│ │
│變│ │通
│造│ │報
│票│ │單
│據│ │位
│外│ │簽
│之│ │章
│其│ │:
│他│ │
│詐│ │
│騙│ │
│案│ │
│ │ │
│ │ │
│ │ │
└─┴─────────────────────────┘
填報說明:一 發生歹徒冒領案件之營業單位應依照本通報單內容,通報
所屬總管理機構。
二 各總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本項通報業務。
三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中心傳真機電話號碼:
02-3089293、02-3040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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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金融機構應配合本要點,視本身軟、硬體設備情形,建立總管理機
構與各所屬分支機構間之內部通報作業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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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