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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包括自行從事及代客辦理) 應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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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前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或指數等金融商
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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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銀行董 (理) 事會對本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本下列原則加
強監督管理:
(一)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先評估其風險與效益,並訂定經營
策略及作業準則報董 (理) 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二) 董 (理) 事會應定期評估本項業務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銀行容許承受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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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之作業準則,其內容至少應明訂
左列事項:
(一) 業務原則與方針,
(二) 業務流程,
(三) 內部控制制度,
(四) 定期評估方式,
(五) 會計處理方式,以及
(六) 內部稽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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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前項作業準則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 風險管理應包含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及法律等風險之管理。
(二)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其
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並應指定專人負責。
(三)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視持有交易性部位多寡與市場變動
情形,採即時或依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惟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
若為銀行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
評估報告應呈送董 (理) 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四) 負責風險管理之高階主管如認為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應即
向董 (理) 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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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前述董 (理) 事會應
盡之義務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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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於財務報表本身或附註內依金融
商品之類別至少揭露下列事項:
(一) 面值或合約金額 (如無面值或合約金額,則應揭露名目本金金額)
。
(二) 商品性質及條件 (至少包括商品的信用及市場風險、商品的現金需
求及相關的會計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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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對客戶盡風險告知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