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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084.11.07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二、退休生效當日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
      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
      金。
第    9     條
  受理存款機關於退休人員申請存款時,應憑銓敘部填發之退休金證書,查驗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所稱受理存款機關為臺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