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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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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銀行申請於總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外設置、遷移或裁撤具帳務處理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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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向財政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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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每年十一月填具下年度設置之申請書(附表一),報經財
政部核准。其經核定有業務區域者,限於該地區設置。
財政部於收到申請書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禁止或不同意見者,視同核准。但銀行
不得於申請後之等侯期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銀行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者,自銀行完成補正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未經財政部表示禁止或不同意見者,視同核准。
當年度未能依原申請設置完成者,視同放棄。
附表一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申請書
一、申請機構名稱:
二、申請臺數(請附說明理由):
三、申請條件:
┌────────────┬─────────┐
│(一)最近一年度自動化服務│ │
│ 設備申請執行情形: │ │
│ 1.核准設置之臺數; │ │
│ 2.已設置啟用之臺數;│ │
│ 3.預定於年底前設置啟│ │
│ 用之臺數。 │ │
├────────────┼─────────┤
│(二)已設置啟用之自動化服│1.已設置啟用之臺數│
│ 務設備,其安裝自動監│ : │
│ 視系統之比例。 │2.安裝自動監視系統│
│ │ 之臺數: │
│ │3.比例: │
├────────────┼─────────┤
│(三)最近一年內自動化服務│ │
│ 設備有無安全維護之重│ │
│ 大缺失或人員舞弊案及│ │
│ 其呈報情形 │ │
├────────────┼─────────┤
│(四)設置地點有無逾核定業│ │
│ 務區域 │ │
├────────────┼─────────┤
│(五)最近一年內有無未經本│ │
│ 部核准擅自設置情形 │ │
└────────────┴─────────┘
申請機構:
負責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申請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行局、民營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由財政部受理。
二、省屬行庫、市屬銀行、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由各該
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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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銀行有未經財政部核准擅自設置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撤除之。財政部對於該
銀行所提下一年度之設置申請得予不准或酌減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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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辦法發布前銀行擅設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依其擅設台數按每年得設置之台數扣抵後,
始得申請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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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銀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限制其自動化服務設備每年設置之台數:
一、自動化服務設備計畫執行情形及其營運狀況、服務品質欠佳者。
二、最近一年內自動化服務設備有安全維護重大之缺失或人員舞弊案件,或有缺失、舞弊
而未依規定呈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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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銀行應於其所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上明顯標示銀行名稱、所屬營業單位、緊急連絡電話
、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並於每月底填具該月新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基本資料表(附表
二)函報財政部。
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不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管理,但應張貼進行交易應注意事項,並
設置錄(攝)影監視系統、防盜安全設備、防止他人窺視與使用者得察覺後方情況之設施
、照明及必要之防火逃生設備等,以維護客戶及設備之安全。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置而無前項安全維護措施者,應於一年內完成改善。
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有變更時,應事先函報財政部核備。
附表二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基本資料表
一、金融機構名稱:
┌─────┬────────┐
│設 ︵ │ │
│ 附 │ │
│ 平 │ │
│置 面 │ │
│ 簡 │ │
│ 圖 │ │
│地 及 │ │
│ 照 │ │
│ 片 │ │
│址 ︶ │ │
├─────┼────────┤
│ 臺 │ │
│ 數 │ │
├─────┼────────┤
│本︵免 │
│年含填 │ │
│度本本 │ │
│已次欄 │ │
│設,︶ │ │
│置遷 │ │
│臺移 │ │
│數者 │ │
├─────┼────────┤
│ 啟 │ │
│ 用 │ │
│ 日 │ │
│ 期 │ │
├─────┼────────┤
│ 服 │□□□□□□ │
│ │提存查更轉其 │
│ │款款詢改帳他 │
│ 務 │ ︵密︵︵ │
│ │ 請碼請請 │
│ │ 說 說說 │
│ 項 │ 明 明明 │
│ │ 查 轉︶ │
│ │ 詢 帳 │
│ 目 │ 種 種 │
│ │ 類 類 │
│ │ ︶ ︶ │
├─────┼────────┤
│ 備 │ │
│ 註 │ │
└─────┴────────┘
二、安全維護措施
┌─┬────────┐
│ │□□□□□□□□│
│設│張錄防防使照必其│
│ │貼︵盜止用明要他│
│ │進攝安他者設的 │
│置│行︶全人得備防 │
│ │交影設窺察 火 │
│ │易監備視覺 逃 │
│事│應視 設後 生 │
│ │注系 施方 設 │
│ │意統 情 備 │
│項│事 況 │
│ │項 之 │
│ │ 設 │
│ │ 施 │
├─┼────────┤
│內│ │ 中
│ │ │
│容│ │ 華
│ │
│說│ │ 民
│ │ │
│明│ │ 國
│ │ │
│ │ │
│ │ │ 年
│ │ │
│ │ │申負
│ │ │請責
│ │ │機人 月
│ │ │構:
├─┼────────┤:
│備│ │ 日
│ │ │︵
│ │ │簽
│註│ │章
└─┴────────┘︶
註:申請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行局、民營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由財政部受理。
二、省屬行庫、市屬銀行、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由各該主
管機關核轉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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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銀行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遷移或裁撤前事先填具異動資料表(附
表三)向財政部申請。
財政部於收到前項申請書件之次日起七日內,未表示禁止或不同意見者,銀行即得進行遷
移或裁撤。遷移後並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附表三
金融機構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異動資料表
一、金融機構名稱:
二、預定遷移或裁撤自動化服務設備基本資料:
┌───┬─┬─┬─┬─┬─┐
│ 項 │設│啟│核│臺│服│
│ │置│用│准│數│務│
│ │地│日│設│ │項│
│ │址│期│置│ │目│
│ │ │ │日│ │ │
│ │ │ │期│ │ │ 中
│ │ │ │文│ │ │
│ │ │ │號│ │ │ 華
│ 目 │ │ │ │ │ │
├───┼─┼─┼─┼─┼─┤ 民
│ 遷 │ │ │ │ │ │
│ 移 │ │ │ │ │ │申 國
│ 或 │ │ │ │ │ │請負
│ 裁 │ │ │ │ │ │機責
│ 撤 │ │ │ │ │ │構人 年
│ 前 │ │ │ │ │ │::
├───┼─┼─┼─┼─┼─┤
│ 遷 │ │ │ │ │ │︵ 月
│ 移 │ │ │ │ │ │簽
│ 後 │ │ │ │ │ │章
└───┴─┴─┴─┴─┴─┘︶ 日
三、遷移或裁撤理由
註:申請時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行局、民營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由財政部受理。
二、省屬行庫、市屬銀行、區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由各該主
管機關核轉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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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其他金融機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適用本辦
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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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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