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生產事業係指生產物品或提供勞務之下列事業:
一、製造業:以人工與機器製造或加工產品之事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從事地表、地下、水底之礦物與土石之探勘、採取及初步處理之事業
。
三、農、林、漁、牧業:
以自動化機器設備從事農藝及園藝作物之裁培,提供各種農事服務,
林木之種植與採伐、水產之養殖、採用、家禽、家畜等之飼育、放牧
之事業。
四、運輸、倉儲業:
利用機動運輸工具之能力,從事水、陸、空客貨運輸,或從事獨立經
營租賃取酬之各種堆棧、棚棧、倉庫、冷凍冷藏庫、保稅倉庫等事業
。
五、公用事業:
為公眾需用之市區交通、電話、衛生、水利、自來水、電力、煤氣等
事業。
六、國民住宅興建業:
投資興建大量現代國民住宅之事業。
七、技術服務業:
提供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協助製造國內尚未能自行生產之產品之事業
。
八、國際觀光旅館業:
合於政府所定新建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要點之事業。
九、重機械營造業:
以重機械從事土木工程營造之事業。
十、通信業:
從事函件及包裹等之郵遞,及有線及無線電話、光學或電磁系統、人
造衛星等傳送及接收數據、文字、影像、語音等事業。
十一、資訊服務業:
利用資料處理設備,從事代客設計資料處理程式,規劃系統分析作
業,處理資料、製備程表,提供網路服務,開發套裝軟體及諮詢之
事業。
十二、醫療保健服務業:
從事醫療保健服務之事業,如醫療機構、醫事放射、物理治療、職
能治療及其他醫療保健服務等之事業。
十三、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業: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清除、處理、房舍害蟲防除與清潔
以及環境污染防治等之事業。
十四、配合政府重大經建計畫,經本部專案核准之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