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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088.05.26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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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客戶攜回審閱。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客戶簽章:
銀行簽章:
立約人:    銀行 (以下簡稱「銀行」) 與     (以下簡稱稱「客戶」)
茲為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
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契約係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
        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
        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  「個人電腦銀行業務」 (PC Banking) :指客戶端電腦經由
            銀行專屬網路或加值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
            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網路銀行業務服務」 (Network Banking):指客戶端電腦
            經由網際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
            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三  「電子訊息」 (Electronic Message) :指銀行或客戶經由
            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  「數位簽章」 (Digital Signature):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指銀行及客戶將傳送電子訊息所附經雙方認同之電子識別碼
            或符號視為當事人一方之簽名,用以確認訊息發送者之身分
            。
        五  「私密金鑰」 (Private Key):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
            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
            子訊息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六  「公開金鑰」 (Public Key) :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
            資料中,用以對電子訊息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
            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七  「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資料訊息,
            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
            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八  「服務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
            週六上午九點至十二點。惟銀行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
            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銀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九  「帳戶」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客戶支付相關款項之
            指定活期性存款帳戶。
第三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雙方同意使用銀行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訊息
        傳輸。使用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者,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
        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
        費用。
第四條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一方接收他方任何電子訊息,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
        傳送。但可確定客戶身分時,銀行應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
        客戶。
        銀行接收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後,應對數位簽章進行檢核,並將
        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客戶。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將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二  銀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將違反相關法律、命令之規定者。
        三  銀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  客戶有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述情形之一者。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結果通知客戶,
        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銀行確認。
第六條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訊息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銀行
        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
        ,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服務時間時,銀行應即以電子
        訊息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營
        業日處理。
第七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銀行規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
        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銀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所訂收費
        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銀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網路上明顯
        處公告其內容,並告知客戶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契約,逾期未終止
        者,視為承認該調整。
        客戶應付銀行之所有費用,均不包括任何稅捐。若有稅捐,客戶
        應另行支付之,並授權銀行自前項帳戶內自動扣繳。
第八條  客戶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
        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
        客戶自行負擔。銀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銀行為必要之
        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銀行所提供之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申請識別碼、
        軟硬體及相關文件,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次時 (至少三次) ,銀行電腦即
        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辦
        理申請手續。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客
        戶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
        交付第三人。倘因客戶之行為致侵害銀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應自負其責任。
        客戶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文件。客戶如因
        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銀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
        併用之必要者,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九條  交易核對
        客戶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
        於使用完成之日起○○日內 (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 (該月無交易
        時不寄) 。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
        於收受之日起○○日內 (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通知
        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
        ○○日 (此空白填載之日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內將調查之情形或
        結果覆知客戶。
第一○條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銀行之事
          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不負更正責任,惟銀行同意提供必要之
          協助。但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負責更
          正。
第一一條  授權及防範
          雙方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授權使用者代號、密碼或
          憑證申請識別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
          措施。銀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除非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
          銀行不負責任。
第一二條  資料安全
          雙方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
          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因第三人破解授權使用者代號或密碼而入侵網路系統 (駭客行
          為) 所發生之損害,由銀行負擔其危險。
第一三條  保密義務
          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
          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
          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
          條之保密義務。
第一四條  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
          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
          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 (不包含所失利益)
          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第一五條  不可抗力
          一方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
          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一六條  紀錄保存
          雙方應保存所有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及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
          電子訊息之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客戶如未
          保存者,推定以銀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
          限至少為五年。
第一七條  電子訊息之效力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訊息,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雙方就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
          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電子訊息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
          於無效或不成立。
          於前項之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程序中,雙方同意
          相關之訊息推定以銀行保存之電子訊息紀錄證明之。銀行不得
          拒絕提供。
第一八條  契約終止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銀行
          處辦理。
          銀行欲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客戶終止
          本契約:
          一  客戶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
              者。
          二  客戶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三  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  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
              未果者。
第一九條  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二○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
          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
          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
          通知變更地址時,銀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
          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銀行對客戶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
          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一條  法令適用
          關於本契約事項,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第二二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二三條  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
          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四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  客戶:

        銀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