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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所從事之推介行為,應
於客戶提出要求後依誠信、謹慎原則辦理,且不得向客戶收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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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銀行依本要點從事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投資知
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是否適合相關推介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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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銀行依本要點從事推介外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二) 所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三) 對所推介之有價證券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四) 未明確告知或標示所採用之資料係屬預測性質。
(五) 未依據研究報告及推介計畫辦理推介。
(六) 對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為斷定性之判斷。
(七) 依據過去推介結果,作為推介業務之宣傳。
(八) 使用未公開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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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銀行依本要點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行注意
事項」第四點所規定種類及範圍為限。 (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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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為股票或債券者,應製作客戶須知,並
應揭露證券發行公司及所在地概況中文簡介,其內容包括:
(一) 發行公司及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一般性資料:
1 國家或地區面積、人口、語言及政府組織。
2 政治背景、外交關係、經濟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入匯出限制。
4 賦稅政策及徵課管理系統。
5 財政及外貿情形。
(二) 發行公司及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資本市場概況:
1 背景及發展情形。
2 管理情形:含主管機關、發行市場及交場市場概況。
3 證券發行公司財務簽證管理情形。
4 證券之上市條件及交易方法 (含價格限制、交易單位、單賣執行
及交割清算制度、佣金計價) 。
5 主要上市證券資料 (含價格、發放股利、本益比資料) 。
6 外國人買賣證券限制、租稅負擔及徵納處理應注意事項。
(三) 證券發行公司或機構中文簡介:
1 公司或機構組織結構。
2 業務範圍及概況。
3 財務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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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銀行依第五點所製作之客戶須知相關附件得為外文,並應包括下列各
項資料:
(一) 最新公開說明書或各該國法律規定應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
(二) 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資料。
(三) 發行公司或機構最近一年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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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為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
應製作客戶須知,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基金經理公司及所經理基金之狀況」中文簡介,其內容包括:
1 基金經理公司沿革、股東背景、所經營各基金種類、規模及績效
。
2 個別基金資產總額、淨值、類別、及投資目標。
3 基金保管機構。
4 基金簽證會計師及簽證機構。
5 基金投資標的及組合分析。
6 基金之績效分析 (最近二年度月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及最
近五年度季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並應列明上述各值與以
前各年度相對期間比較之變動情形。)
7 基金之發行及買回手續。
8 基金收益分配之情形。
9 投資收益之賦稅及匯回之限制。
10 其他依規定應記載事項。
(二) 基金投資國家或地區之一般性資料及資本市場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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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銀行依第七點所製作之客戶須知相關附件得為外文,並應包括下列各
項資料:
(一) 個別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二) 基金經理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資料。
(三) 基金經理公司最近一年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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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銀行以出版或發行刊物方式執行推介計畫時,所分送之書面資料應明
確標示撰寫者、出版商、資料日期並應加註「推介資料僅供參考,投
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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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製作書面通知,使客戶瞭解該推介
係應客戶之要求辦理。客戶之投資決定係依其本身之判斷為之,並應
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該項書面通知應請客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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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設置專責研究部門提供研究報告
,或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簽訂契約取得研究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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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先依據第十一點規定訂定推介計
畫,並經由銀行負責人核准後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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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推介計畫所引用之研究報告應每月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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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銀行辦理推介作業之人員應充分瞭解相關研究報告,始得依據推介
計畫從事推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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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銀行向客戶推介外國有價證券,應填具推介業務紀錄表;相關推介
計畫、研究報告及引據資料至少保存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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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銀行內部稽核對於每一推介計畫之執行,應予稽核,並製作稽核報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