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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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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銀行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對銀行經營、管理、稽核作業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
應指定專責部門統一管理,及確保遵循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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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銀行作業委外,須確認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等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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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銀行作業委外須作緊急應變計畫及安排,以避免受委託機構因服務品
質下降、臨時中止契約或停止營運等因素,而影響銀行之經營或銀行
客戶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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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銀行作業委外除第六點外,應檢具董 (理) 事會決議錄 (外國銀行在
華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函) 及計畫書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而計畫書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委外事項之說明:包括本案之緣由、委外事項及範圍、成本效益分
析。
(二) 受委託機構之說明:包括簡史、營業執照影本、組織介紹、主要負
責人學經歷、資本及相關財務資料、受委託事項之專業技術介紹等
。
(四) 委外作業流程:包括委外前、後作業流程差異之比較說明及整體作
業風險評估等。
(五) 內部控制及稽核:包括銀行與受委託機構各自之內部控制制度、查
核重點及稽核作業程序等。
(六) 緊急應變計畫:銀行及受委託機構對於危機之處理,包括替代、重
建方案及該計畫之檢討程序等。
(七) 客戶權益保障:包括取得現有客戶同意之方式,另委外契約內容須
明確註明委外事項,並承諾如有爭議銀行將對客戶負起相關責任。
(八) 委外契約內容:包括受委託機構同意配合財政部或財政部所委託適
當機構及銀行內、外稽核人員進行檢查或稽核及提供相關資料及報
告,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應出具承諾不洩露銀行及銀行客戶等相關
資料之文件等。
(九) 委外作業之適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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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銀行對於下列委外作業事項,在不影響銀行健全經營、銀行客戶權益
及遵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原則下,得依董 (理) 事會 (外國銀行
在華分行可由總行授權人員) 同意之內部作業準則辦理,無須申請財
政部核准。
(一) 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
發、監控及維護等作業。
(二) 信用卡相關作業:包括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付
交郵寄等作業。
(三) 保全等作業:包括提供駐衛保全服務及例假日、夜間執勤服務,委
請辦理有價證券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鈔、清潔及安全
管理等作業。
(四) 委請律師處理之法務事項。
(五) 汽車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作業。
(六) 不動產鑑價作業。
(七)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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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注意事項發文前銀行已從事之委外作業案,應於本注意事項發文日
後六個月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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