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信託投資公司符合左列要件,得依附件格式檢具申請書及各項文件向
本部提出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
(一) 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股權結構應符合左列規定:
1 依財政部八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臺財融第八○一二九七○四八號函
辦理。
2 持股一萬股以下之股東持股總額於核准變更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前
,須達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於開始營業一年後第一次股東常
會前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時,須達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達前項股權分散標準,得申請辦理公開承銷。核發營業執照一年
後尚未符合規定者,本部得限制其業務經營。
(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 最近三年淨值獲利率平均達百分之六。
(四) 前一年底自有資金帳與信託資金帳合併總資產餘額應達新臺幣五百
億元以上。
(五) 依銀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決算後
淨值。大額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五倍。前開所稱
「大額授信」係指同一客戶之授信總餘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五者
。
(六) 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時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或非上市生產事業
股票之金額,應悉數縮減為零。但因特殊原因無法處理,經本部核
准者不在此限。
(七) 董監事及經理人之資格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之規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