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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農民銀行條例(089.02.02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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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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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行對農業放款,不得少於放款總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
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任期與董事同。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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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行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
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駐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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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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