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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089.10.04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2     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
    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
    核發之一退休金。
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機關,其人員於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任符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年資,未曾領取待
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
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任職期間所計給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
存款。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2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