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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089.10.17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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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 (以下簡稱委外) 時,應簽訂契約,並依本注
      意事項辦理。
   2   
  二  銀行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對銀行經營、管理、稽核作業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
      應指定專責部門統一管理,及確保遵循銀行法、洗錢防制法、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3   
  三  銀行作業委外,須確認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等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
   4   
  四  銀行作業委外須作緊急應變計畫及安排,以避免受委託機構因服務品
      質下降、臨時終止契約或停止營運等因素,而影響銀行之經營或銀行
      客戶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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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銀行對於涉及銀行營業執照所載業務或客戶資訊之相關委外作業以下
      列事項為限,並應在不影響銀行健全經營及銀行客戶權益之原則下,
      依董 (理) 事會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由總行授權人員) 同意之委外
      內部作業準則辦理。
   (一) 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
        發、監控、維護,及銀行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等。
   (二) 信用卡相關作業:包括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付
        交郵寄等作業。
   (三) 委請辦理有價證券、支票及現鈔運送作業及自動櫃員機裝補鈔等作
        業。
   (四) 委請律師、代書處理之法務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
        之擔保品等作業。
   (五) 汽車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作業。
   (六) 不動產鑑價作業。
   (七)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
   (八) 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九)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6   
  六  銀行應將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或客戶資訊之相關委外作業項目,於
      訂立委外契約日起一個月內申報財政部備查。申報事項至少應包括:
   (一) 委外事項及範圍
   (二) 委外地點、合作關係與作業流程
   (三) 客戶權益保障方式
   (四) 委外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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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銀行作業委外如涉及客戶資訊者,銀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承
      諾不洩露銀行及銀行客戶相關資料;銀行與客戶簽約或客戶詢問時,
      銀行應告知揭露於受委託機構之客戶資訊種類、及該受委託機構之名
      稱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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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銀行應將第五點規定之內部作業準則申報財政部備查;其修正時,亦
      同。該內部作業準則之執行情形並應列入銀行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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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本注意事項修正發文前銀行已從事之委外作業案,應於本注意事項發
      文日後六個月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