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
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銀行章程。
五 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十 經理人名冊。
十一 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二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三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