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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090.05.15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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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
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銀行章程。
五  創立會會議紀錄。
六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七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  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十  經理人名冊。
十一  銀行章則及業務流程。
十二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三  兩週以上之模擬營業操作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
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