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自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 ,並檢同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 營業登記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證件。 三 驗資證明書。 四 公司章程。 五 股東名冊。 六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 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 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財政部得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