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改制商銀前一年度之財務、業務狀況達下列標準,每年得於三月申請
將業務區域擴至現有業務區域外之緊鄰一縣 (省轄市併入縣計算) 或
一直轄市。新增業務區域設置分行,得以增設或遷移方式為之:
(一) 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
呆帳,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
(二)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標準。
(三) 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有重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四) 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發生情節重大之舞弊案。
(五) 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負責人未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刑確定。
(六) 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
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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