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但書 規定,訂定放寬前述中小企業銀行業務區域限制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 之原則如次: (一) 自即日起得申請分支機構家數之八分之一 (未滿一家者不計入) 跨 縣市遷移 (分支機構家數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開業者為計 算基礎) 。 (二) 每年自外縣市遷移至台北市、台北縣及高雄市者,均各以一家為限 。
二 前述中小企業銀行首次申請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時,應提具下列計畫 ,俾憑審理: (一) 分散資產風險之改善計畫。 (二)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本適足率未達百分之八者,並應提具資 本改善計畫。
三 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前述分支機構之遷移應填具「中小企業銀行遷移國 內分支機構申請表」 (如附件) ,併同前述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註:「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請參閱 (第 二十輯) 第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