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 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 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台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
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台幣五萬元
者。
四 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一 因案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 (包括緩刑及假釋) 。
二 在通緝中者。
三 受感訓 (管訓) 處分或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
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四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
不足退票紀錄者。
六 過去三年內在本社之授信或由其保證之授信,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
或利息之紀錄者。
七 為同一業務區域內其他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者。
非營利法人為社員當選社員代表時,其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準
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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