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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090.06.29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4     條
  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  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  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台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
      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台幣五萬元
      者。
  四  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一  因案判處徒刑在刑期內者 (包括緩刑及假釋) 。
  二  在通緝中者。
  三  受感訓 (管訓) 處分或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
      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四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
      不足退票紀錄者。
  六  過去三年內在本社之授信或由其保證之授信,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
      或利息之紀錄者。
  七  為同一業務區域內其他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者。
  非營利法人為社員當選社員代表時,其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準
  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
第    5     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  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備同等學歷或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曾
      任金融機構董 (理) 事或監事 (監察人) 或副經理以上職務而有證
      明者。
  三  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
      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台幣
      五十萬元者。
  四  監事須曾修習會計課程或曾從事會計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任金融
      機構監事 (監察人) 職務而有證明者。
  五  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二  曾受感訓 (管訓) 處分者。
  三  受保安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十
      年者。
  四  曾犯貪污、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
      徵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  違反本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或管理外匯條例,受刑之
      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
      行者。
  八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
      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九  受主管機關處分停職中者。
  十  因違反本法、銀行法、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或信用合
      作社章程經主管機關或信用合作社予以解職、解聘或免職處分尚未
      逾五年者。
  十一  過去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之授信或由其保證之授信,有三個月以上
        延滯本金或利息之紀錄者。
  十二  為同一業務區域內其他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