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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090.10.16修正)
歷 史 法 規
   1   
一  本規定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二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
    十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
    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不在此限。
   3   
三  票券商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十萬
    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新臺幣
    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