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規定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 十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 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不在此限。
三 票券商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十萬 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新臺幣 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