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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090.10.22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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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規定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二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卷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
    值之八倍。
   3   
三  本規定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符
    本規定者,除經財政部核准外,應自本規定發布日起六個月內內調整
    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