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規定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卷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 值之八倍。
三 本規定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符 本規定者,除經財政部核准外,應自本規定發布日起六個月內內調整 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