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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091.02.18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3     條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
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信託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經依前項調整後,如有未符規定者,財政部應
命其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未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其業務項目及
業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