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 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財政部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信託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經依前項調整後,如有未符規定者,財政部應 命其辦理增資,並限期繳足;逾期未繳足者,財政部得限制其業務項目及 業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