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改制商銀之財務、業務狀況若符合 (一) 各款規定,且營業規模達 (
二) 所列標準時,經本部核准,其業務區域之範圍放寬如下 (省轄市
併入縣計算,基隆市併入台北縣計算) :
(一) 1 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備
抵單帳。
2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標準。
3 逾清償期二年以上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扣除估計可收回部份
,均已轉銷呆帳。
(二) 1 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七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
款平均餘額達新台幣九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十二縣市。
2 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六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
款平均餘額達新台幣七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九縣市。
3 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
款平均餘額達新台幣五百五十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七縣市
。
4 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四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
款平均餘額達新台幣四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五縣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