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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092.09.24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1     條
本準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
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
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基金存續期間、型態 (封閉型或開
    放型) 、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
    期、到期日、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他受益權內容。
二、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等相關參與機構之概況及應辦理事項:至
    少應包括機構簡介、營運概況、最近信用評等結果、義務及責任。
三、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主要學經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四、基金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
六、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七、基金之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說明:
 (一) 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其對受益權之影響。
 (二) 借入款項上限。
 (三) 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 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 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 費用負擔之項目。
 (七) 費用計算方式。
 (八) 費用給付方式及時間。
 (九) 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八、閒置資金運用方式。
九、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
 (一) 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 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 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 信用增強之方式。
十、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十三、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二)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三)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3     條
受託機構對特定人進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私募,其提供之投資說明
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之發行條件:至少應包括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受益
    證券之交付方式、交付日期、到期日、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
    費用及其他受益權內容,若私募不同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受益
    權之約定、受償順位及期間。
二、委託人、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專業估價者等相關參與者之概
    況及應辦理事項:至少應包括參與者簡介、營運概況、最近信用評等
    結果、義務及責任。
三、經營與管理人員之主要學經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四、受益證券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狀況:
 (一) 信託財產之種類、內容及經專業估價者估價之信託財產價值。
 (二) 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三) 信託財產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一) 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二) 信託財產處分方法。
 (三) 不動產管理機構受委任事項。
七、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之說明:
 (一) 借入款項之目的及其對受益權之影響。
 (二) 借入款項上限。
 (三) 借入款項分配使用情形。
 (四) 借入款項使用控管方式。
 (五) 借入款項之利息計算。
 (六) 費用負擔之項目。
 (七) 費用計算方式。
 (八) 費用給付方式及時間。
 (九) 費用不足支付之處理方式。
八、閒置資金運用方式。
九、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之結果及信用增強之方式:
 (一) 信用評等之機構。
 (二) 信用評等之結果及其說明。
 (三) 信用增強之機構。
 (四) 信用增強之方式。
十、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十二、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十三、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 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二)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三) 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