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前點所列項目之風險權數如下:
(一) 對同一企業為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
該企業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
六十:
1 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
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
2 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
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
上。
3 經惠譽公司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
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
用評等達 BBB- (twn)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 等
級以上。
6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上。
(二)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短期
票券債務人 (發行人或保證、承兌之金融機構) 之短期信用評等等
級,符合前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三) 持有同一企業發行之債券,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一百。但該債券債務
人 (發行人或保證之金融機構) 或該特定債務之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符合第一款規定者,風險權數為百分之六十。
(四) 對同一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原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下者,
風險權數為百分之○‧五;原契約期限超過一年者,第一年之風險
權數為百分之○‧五,每增加一年,風險權數增加一個百分點,增
加未滿一年,以一年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