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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商銀之財務、業務狀況若符合 (一) 各款規定,且營業規模達 (
二) 所列標準時,經本部核准,其業務區域之範圍放寬如下 (省轄市
併入縣計算,基隆市併入台北縣計算) :
(一) 1.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備
抵單帳。
2.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標準。
3.逾清償期二年以上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扣除估計可收回部份
,均已轉銷呆帳。
(二) 1.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七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
款平均餘額達新台幣一千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十二縣市。
2.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六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
款平均餘額達新台幣八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十縣市。
3.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
款平均餘額達新台幣六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八縣市。
4.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四十億元以上,且前一年度存
款平均餘額達新台幣四百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六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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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制商銀依說明一經本部核准放寬業務區域後,得申請將現有分支機
構家數之二分之一 (未滿一家者不計入) 跨縣市遷移至其新擴增之營
業區域,不受「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四條有關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之限制。但
每年自外縣市遷移至台北市、台北縣及高雄市者,均各以一家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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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制商銀除資本額已達新台幣一百億元者可成為全國性商業銀行外,
若財物、業務狀況符合 (一) 各款規定,且營業規模達 (二) 所列標
準時,經本部核准,其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得比照一般銀行辦理
,不受業務區域限制:
(一) 1.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備
低呆帳,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
2.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標準。
3.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有重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4.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發生情節重大之舞弊案。
5.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負責人未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刑確定。
6.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
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
(二) 1.前一年度存款平均餘額達新台幣一千二百億元以上。
2.前一年度決算之稅後淨值達新台幣八十億元以上。
3.業務區域包括台灣北部 (新竹縣以北、宜蘭縣) 、中部 (苗粟縣
至雲林縣、花蓮縣) 、南部 (嘉義縣以南、台東縣) 並至少在每
一區域設有一家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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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台財融 (三) 字第○九一三○○一○八六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