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093.09.24修正)
歷 史 法 規
第    4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結算所產生參加人應收及應付款項之清算
,應申請中央銀行辦理之。但參加人為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證券商者,其
應收及應付款項之清算,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選定一家清算交割
銀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