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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093.11.30修正)
歷 史 法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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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所稱存款帳戶開戶資訊,係指:
 (一) 存款帳戶開戶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
 (二) 存款帳戶開戶申請表格填寫說明。
 (三) 存款利息及其收益計算方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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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
    戶開戶資訊。
    本注意事項所稱總行係指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總行或總公司。
    本注意事項所稱總行指定分行係指:
 (一) 總行或總公司無營業行為者,由總行或總公司指定其所在國之一家
      分行。
 (二) 總行或總公司無營業行為且其所在國均無從事營業之分行者,經報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同意,由總行或總
      公司指定其他國家之一家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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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廣告、促銷或櫃檯置放、公
    告、郵寄等方式,勸誘客戶索取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開戶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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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
    開戶資訊後,不得代客戶填寫申請表格、不得代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
    行處理或核准客戶之開戶申請、不得代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收取存
    款,亦不得代客戶轉送開戶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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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
    開戶資訊,應明確告知該存款帳戶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及該存款外國
    銀行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之存款不受中華民國存款保險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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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或總行指定分行存款帳戶
    開戶資訊,應製作客戶資訊公開聲明書一式二份,其標準格式如附件
    ,請客戶簽署該聲明書,並留存備查至少五年。